2024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第36号命令,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该名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名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先明确了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包含液态废物)的情形,一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二是不排除有危险特性且可能危害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的。
对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若在特定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条件可豁免管理。在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或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方面,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执行。
其中对一些术语进行了阐释,如废物类别是在巴塞尔公约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的分类;废物代码是8位数字,有明确的编码规则;危险特性包含对生态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多种特性。
对于不明确是否危险的固体废物,需按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要归类管理;无危险特性则不属于。该名录实行动态调整,这将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对铝相关行业以及其他产生危险废物的行业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有着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