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已成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之一,动力蓄电池在保障汽车行驶里程和效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新能源汽车数量的增加,动力蓄电池也会产生大量废弃物。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废旧电池,国家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近日,《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长三角联防联治、各类固废处置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明确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进行识别。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规定可以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对举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等。
针对固废跨省转运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的区域合作。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在转移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转入本省。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决定接受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治环境污染。
我们注意到,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印发联合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逐年上升、储能行业快速发展,带动动力电池产能迅猛增长。不过大规模动力电池“退役潮”正迎面而来。据《人民日报》报道,有研究机构预测,到2025年,我国的动力电池退役量将达82万吨。
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备受关注。去年5月印发的《广州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建设,畅通回收处置渠道,加快构建“源头落实产生者责任,收集转移过程严格监管,加强末端无害化处置”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体系;推动新建纯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网络。同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提出支持济南、青岛、枣庄、济宁、临沂等市发展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回收拆解产业,培育一批优质企业,打造产业绿色发展示范基地。推动建设拆车零件追溯平台、回用件交易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回收拆解资质认证制度,开展梯次利用、再制造认证服务。
总之,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畅通回收处置渠道,是一个综合而长期的工作。只有加强各方合作,加大投入力度,才能够有效解决废旧动力电池处理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