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2013年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均进行了大幅调整,以适应当前分布式光伏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回归分布式光伏的本源特征
《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既扩展了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和接网电压等级,又强调了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纳的本质。对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再采用全额上网模式,而是鼓励自发自用或余电上网。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体现分布式光伏的就地利用属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对于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保留了全额上网模式,以支持居民尤其是农户的光伏项目建设。
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管理办法》将分布式光伏项目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例如,明确了自然人户用和非自然人户用的接网电压等级和容量要求,解决了以往管理方式不统一的问题。这种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商业运行需求。
提升电网承载力,优化发展空间
近年来,部分地区配电网接入分布式光伏的承载力不足,影响了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户用光伏市场的发展。《管理办法》强调了提升电网承载力的重要性,并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这一措施有助于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优化项目开发建设行为,提升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入和消纳能力。
“四可”要求,提升电力系统消纳能力
《管理办法》提出了“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四可”要求,以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的承载力和调控能力。这一要求不仅有助于调度机构精准合理地调度分布式光伏,避免限电,还为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提供了基础条件。目前,安徽、河南、江西、陕西等省份已对新增或全部分布式光伏提出了“四可”要求,反映了这一管理方向的普遍性。
激发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市场活力
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给予了更多的消纳灵活性和模式选择。例如,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这一规定消除了开发企业对用户用电情况变化的顾虑,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
优化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程序
《管理办法》在服务和保障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和优化。例如,简化了项目开发建设合规文件,明确了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服务要求,强调了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这些措施体现了服务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有助于保障分布式光伏的持续健康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的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和规范要求。通过回归分布式光伏的本源特征、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电网承载力、提出“四可”要求以及优化服务保障,《管理办法》不仅提升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水平,还为实现国家“双碳”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