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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多类矿种出让收益基准率调整,适用特大型矿山!

2022-03-24 11:31:23 来源:金属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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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经广西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矿种包括钨、金、银、矿泉水、地热(水)、饰面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
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经广西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矿种包括钨、金、银、矿泉水、地热(水)、饰面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根据通知,钨、金、银、矿泉水、地热(水)、饰面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有所调整。其中,建筑用辉绿岩调整为4.6%,建筑石料用灰岩调整为4.5%。
具体使用说明如下: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金属矿产资源绿色低碳发展高峰论坛暨第八届有色环保学委会换届会议分类细目确定。
2、本批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为试点,适用范围为:开发利用、财务管理规范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其中,矿泉水、地热(水)为开发利用、财务管理规范的大型及以上规模矿山。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指累计探明资源量达到大型规模下限的2倍及以上的矿山。
3、采矿权出让收益率=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采矿权出让收益率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4、已许可或经审定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以及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按采矿权(第二届金属矿山采矿设备供应商大会暨标准讨论会出让收益基准率100%计算,伴生矿产按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60%计算。
5、销售收入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依据矿山企业财务年报。
6、产品方案为原矿的,销售收入按原矿计算;对采选联合企业,产品方案为精矿的,销售收入按精矿计算;对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收入按精矿计算。矿业权人无法提供原矿或精矿的完整财务等数据的,应与资源税征收数据联动,按同期国内或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换算销售收入。
7、根据市场情况,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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