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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

2023-03-29 10:58:12 来源:无忧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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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因此,经营危废的活动,主要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4个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危废的企业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并对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营危险废物,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活动。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因此,经营危废的活动,主要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4个方面。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危废的企业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并对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化

新《固废法》第80条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删去了“经营”二字,以淡化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色彩。

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但是许可证仍旧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4个类别,许可证发放条件仍旧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两次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种。

并在第7条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二、经营危废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对于没有申领许可证就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非常严厉,是新《固废法》中3个最高处以500万罚款的其中一个,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要处以10万-100万元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114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500万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114条还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200万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如果是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重定罪。

三、经营危废相关的刑事责任

经营危废相关的刑事责任最多最严。

近几年,因为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而被判刑的,是环境犯罪案例中追究刑事责任最多的领域。

新《固废法》第12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危废,不仅违反新《固废法》的要求,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危废的企业除了要关注新《固废法》,还需要关注《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从重定罪处罚,即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还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触犯《刑法》第225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既构成《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经营危废相关的法律概念

1. 什么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明确,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2. 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 什么是“贮存”?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定义,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4.什么是“利用”?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定义,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5.什么是“处置”?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定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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