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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这5种情况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23-04-07 11:51:08 来源:无忧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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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其中,第三十九条 以下危险废物(有色行业固/危废安全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学术研讨会​)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废处置:这5种情况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其中,第三十九条 以下危险废物有色行业固/危废安全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学术研讨会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特对此五条内容进行举例说明,希望对企业在危废处置中有所启发。


以下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方可实施。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A公司产生危险废物废硫酸,目前在厂区内建设废酸中和设施,对废硫酸自行处置,A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该废液可通过本公司自建的焚烧炉处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B公司厂内建设焚烧装置(装置所有权属于B公司)专门处理该股废液,B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C集团公司下有C1、C2……公司(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C、C1、C2……公司可共享危险废物有色行业固/危废安全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学术研讨会处置装置,均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案例:
D1公司与D2公司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D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D2公司生产原料中可利用此特定废酸,D2公司定向接收D1公司的该股废酸,D2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E公司为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技术研发机构,需要搜集相应的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寻找其最佳处置或者利用方法,E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原文)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废物,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方可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法规函〔2021〕586号
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请示》(内环发〔2021〕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22项规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 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有色行业固/危废安全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学术研讨会管理,但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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