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让矿业权是主要的国土资源违法类型之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违法转让矿业权判定的法律依据、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违法转让矿业权的概念与判定依据
违法转让矿业权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转让矿业权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转让矿业权的法律依据。比如,《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五、六、七条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范围、方式和条件,明确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机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的程序和标准。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即属于违法转让矿业权。
违法转让矿业权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二)未经批准,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违法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
违法转让矿业权的法律责任
违法转让矿业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认定违法转让矿业权不能仅凭签订转让合同(协议)、支付转让价款,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控制矿山。只是签订转让合同、协议、支付价款等而没实际交接矿山的,不能确认违法转让矿业权。
二是转让矿业公司股权一般不能认定转让矿业权。股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是公司股东的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矿业权转让,则是公司实体资产的转让,《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调整,与公司股权转让有本质区别。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的主体、构成要件、转让条件、适用法律、发生的税费等都不相同,股权转让只是作为矿业权人的企业股东构成发生变化但企业法人并未改变,矿业权仍属于原企业法人,因此,不能说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就是矿业权转让。
三是矿山企业单纯将采掘工程对外承包,属于工程施工承包,不属于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矿业权人不发生改变,矿业权人将矿业权项下的部分区域一定期限内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施工承包给他人,矿业权人仍控制整个矿山的勘探、开采、销售和管理的,属于勘探开采工程承包合同,一般不属于矿业权转让。但如果矿业权人以承包名义收取“承包费”后将整个矿业权项下勘探开采期限内的矿山勘探开采、销售和管理都交给他人的,则属于以承包方式转让矿业权。
四是契约型合作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一般不视为矿业权权转让。矿业权人以矿业权投入,非矿业权人以技术和设备投资投入,双方合作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并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属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共担风险,双方之间联营未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构成合作联营法律关系,矿业权人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不属于矿业权转让。但如果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与他人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勘探开采该矿业权项下的矿产资源或合作合同约定提供矿业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矿业权转让。
五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可以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六是对转让矿业权实施处罚时,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机关在作出除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