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注销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提出探矿权注销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探矿权注销的合法事由
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是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时,应当申请注销勘查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一是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探矿权合法存续的期间,一旦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探矿权自然终止,应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
三是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主要情形包括: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因故未能完成预期的勘查设计,需要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勘查工作全部完成的。
探矿权注销的法律程序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0号)规定,探矿权注销的事由发生后,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其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情况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为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有效应对探矿权人未及时履行申请注销探矿权义务等情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