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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委托处置固废竟被罚30万?这也太冤了!附:企业常见一般固废、危废问题解决法律依据

2023-04-10 15:39:06 来源:无忧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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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苏州有两家企业因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有色行业固/危废安全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学术研讨会​)时,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各自被处罚30万元。而受委托处理的环保公司不但收取了250元/吨的处理费,还将其出售获利,被查后也只被处罚16.4万。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央环保督察第三十批157件信访举报事件办理情况,其中有一案件值得企业关注,苏州有两家企业因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有色行业固/危废安全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学术研讨会时,没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各自被处罚30万元。而受委托处理的环保公司不但收取了250元/吨的处理费,还将其出售获利,被查后也只被处罚16.4万。
作为一家已经花钱把固废委托处理的企业来说,冤不冤?
4月2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接到举报:苏州常熟某玻璃公司将工业固废随意填埋在胡照路。24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赴现场进行调查。
自2020年1月开始,两企业以250元/吨的价格将产生的报废混合原料委托佳木源公司运输和处置,并签订环卫服务合同,但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对报废混合原料的实际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因企业产生的报废混合原料主要成分为硅砂、石灰石等,佳木源公司便将其同建筑垃圾混合后出售用于做路基。4月21日-23日,受疫情影响,工地开工不足,对路基料的需求量不足,佳木源公司清运后,因无处存放,夜间偷偷将其倾倒。
4月28日,常熟市碧溪街道综合执法局对佳木源公司在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擅自倾倒的行为立案处罚,拟处罚款16.4万元。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两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行为立案处罚,拟分别处罚款30万元。
委托方应如何核实处置方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可通过核实被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01企业如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容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图表。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生产班组(员工)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02危险废物标识有哪些要求?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03如何落实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申报制度:
1.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具体做到:一是如实申报(专门申报或纳入排污、环统一并申报);二是内容齐全(全面、准确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三是能提供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04如何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1.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3.运输资质要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保存期限要求,保存齐全。
05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有什么要求?
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培训。
06危险废物贮存方面有什么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形态、危险特性等信息建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设施,并设置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
3.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07应承担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哪些连带责任?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08发生固体废物违法事件,需延伸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发生固体废物违法事件,需延伸追究哪些人的责任?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延伸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
《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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