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即将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11月1日的记者会上表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在开发过程中,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一直在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原有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的内容,以实现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当日会上有记者提问,矿山、尾矿库等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各方面比较关注。请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为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防范和减少风险隐患,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黄海华表示,近年来,为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黄海华说,聚焦矿山开采、尾矿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风险,总结实践经验,在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二是,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三是,要求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四是,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进行的,应当边开采、边进行。
总之,修订矿产资源法对于加强矿区生态修复、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推进矿产资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着修订后的草案能够更好地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