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是现代工业的“维生素”,根据法律规定,稀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近年来,我市对盗采稀土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
稀土资源就是稀有金属以泥土形式存在的资源,包括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钪(Sc)和钇(Y)等17种元素,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在军事领域拥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
二、盗采稀土矿的危害
盗采稀土矿一般是将硫酸铵或者碳酸铵等水溶液直接注入山体,经过化学反应后渗析出含有稀土的水溶液,然后通过草酸兑成粉末状稀土的方式进行,含高浓度硫酸铵或碳酸铵、草酸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一种简单粗放的采集方式。主要的危害如下:
一是破坏植被。盗采稀土需要使用大量的硫酸铵或碳酸铵、草酸等化学原料,对山体及水土造成严重氨氮、草酸污染,污染物长期残留,严重影响动植物的自然生长,造成植物大量死亡,对陆生、水生生态严重破坏。
二是污染水源。稀土开采需要使用大量的铵类化肥和草酸,这些高浓度的化学物质直接从山体排出,汇入下游水坑、水圳、小溪、河流以及地下水体,严重影响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甚至会造成水体无法饮用和灌溉。
三是水土流失。稀土开采采用最简易的原地浸矿法进行,严重破坏了山体的植被,原地浸矿法使山体黏土严重流失,山体在日后雨水的冲刷下造成水土流失,甚至造成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农田和林地生态遭受永久性破坏,耕地价值完全丧失,道路和桥梁基础设施损毁。
三、盗采稀土矿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间,周某、卢某、陈某等17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在英德市青塘镇矿点非法盗采稀土矿。
[判决结果]:2022年6月10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周某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至4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名被告共同赔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生态损害评估费用合计5213万余元。
案例二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温某、苏某、沈某等3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买卖稀土矿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多次非法收购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并进行贩卖,扰乱市场秩序。
[判决结果]: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温某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至8万元。
案例三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林某团伙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在英德市黎溪镇某村山体上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盗采稀土矿约42吨,非法获利约135万元,后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2023年4月12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林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5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名被告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生态损害评估费用总损失数额3972.991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守土有责,做到八个“不”
1.不组织、不参与盗采稀土矿活动;
2.不将自己的林地以租赁、转让等方式给盗采稀土矿人员利用;
3.不引进盗采稀土矿人员进入涉矿场地;
4.不与盗采稀土矿人员商谈有关矿产开采事项;
5.不为盗采稀土矿人员提供场地、设备、用电等;
6.不收取盗采稀土矿人员涉矿款项;
7.不私藏盗采稀土矿产品、设施设备;
8.不包庇盗采稀土矿活动,一经发现,马上拨打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