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一方面包含爆破器材加工、运输、装药、填塞、起爆等关键工序的操作安全,另一方面,在起爆过程中,严格控制爆破地震、冲击波、噪声、飞石、尘土、毒气等爆破有害效应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文汇总了矿山爆破作业工序中的一般安全知识及相关规定,以供参考。
1 起爆器材的加工
01 起爆器材(如起爆药包等)的加工应在僻静、阴凉、干燥的安全处所进行。
02 爆破器材的领取、加工、使用必须在同一班次内完成。进行炮孔装药时,无关人员必须离开爆破作业场地;装药只准用木竹制品捣实。禁止边打孔、边装药、边放炮。
03 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应小心地放入炮孔或硐室,不得冲击或猛力挤压。严禁从起爆药中拔出或者拉动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
2 爆破防护
01 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要求的警戒范围设置防护。防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警戒任务,不得擅离职守。
02 爆破危险区内,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设备以及工具(不能移动的除外)全部撤到安全处所;处于爆破危险区的铁路,应事先与车站联系以确认是否有列车通过,并在铁路上、下行两端设停车防护信号和防护人员。
03 警戒防护的撤除,应在爆破最后一响20min以后进行。警戒铁路的防护人员,应检查线路并确认完好之后,方可撤回。
04 防护撤除后,应对采区内的建筑物、机电设备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 爆破起爆
01 爆破作业应在施工队长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一指挥下进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预警、警戒、解除三种信号规定。
02 进行爆破时应同时使用听觉与视觉两种信号。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加以确认后,方可发布起爆信号。
03 电力起爆按《作业标准》与《爆破规程》执行。
4 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以及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作业人员相关规定
(1)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7)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8)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9)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 在特殊场所进行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
特殊场所进行爆破作业的规定国家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做了特殊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对满足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满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爆破作业,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并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