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底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矿业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起始价”。这一政策并非孤立出台,而是与2017年《矿业权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交易规则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指导意见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推动行业向规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此次新规是对现有矿业权交易制度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市场行为,避免低价出让资源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或恶性竞争。同时,通过明确底价与起始价的关系,为地方政府和矿业企业提供更清晰的定价参考,减少交易争议,提升市场透明度。
从政策演进历程来看,矿业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始终紧扣规范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两大核心。2017年出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首次构建了全国统一交易平台的制度框架,2023年修订版在此基础上重点优化了交易流程与监管机制。同年8月发布的配套指导意见通过制定起始价计算公式、给予地方10%的定价调整权限,实现了政策刚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该文件特别规定起始价不与资源储量直接挂钩,这一创新举措显著降低了探矿权市场准入门槛,有效激活了市场参与热情。
此次出台的底价新规具有突破性意义,它系统性地填补了以往政策在实操环节的空白——首次明确要求招标出让、已完成普查的探矿权拍卖挂牌等三类情形必须设置交易底价。这一规定既有效防范了交易过程中的价格乱象,又创新性地要求底价信息保密至交易结束,从制度层面确保了竞争性交易的公平公正。
新规的突出创新点体现在对底价评估范围的精准界定与重复计算的有效规避。根据最新通知,对于实行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矿种,其底价评估仅考量矿业权固有的资源储量价值、开采条件等核心要素,不再纳入未来按销售收入比例缴纳的出让收益。这一制度设计精准解决了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既贯彻了"谁开采、谁付费"的市场化原则,又切实避免了企业因重复计费导致的成本负担,为矿业市场主体创造了更加透明、稳定的政策预期。此外,新规还创新性地规定流拍矿业权再次出让时可适当调整底价,这一弹性机制既体现了对市场供需变化的动态响应,又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充分的协商空间,将显著提升矿业权交易的市场效率。
矿业权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资源的高效配置、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以及产业的长远发展。此次出台的底价管理规定,既是对既有政策体系的延续与补充,更是针对市场实际需求的精准施策:通过确立"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起始价"的原则性要求,构筑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安全防线;通过清晰界定评估要素范围,消除了政策执行中的模糊地带,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充分释放了市场调节功能,有效激活了探矿权一级市场的流动性。这种"刚性约束"与"柔性调节"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的精准把控。
面向未来发展,随着新规的全面落地执行,矿业权交易市场将呈现出更加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的运行态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底价保密管理、动态调整等制度要求,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矿业市场主体需要深入领会政策要义,科学制定投资策略,在合规框架下实现稳健经营。可以预见,随着制度体系的持续完善和市场各方的协同努力,我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必将构建起规范有序、竞争充分、活力迸发的良性发展格局,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