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商务部接连发布2026年第11号和第12号公告,分别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日本两大军工船企三菱造船株式会社、日本海洋联合株式会社以及多家日本船海相关配套企业被列入了出口管制管控和关注名单。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参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分别是三菱造船株式会社、三菱重工航空发动机株式会社、三菱重工海洋机械株式会社、三菱重工发动机与涡轮增压器株式会社、三菱重工海事系统株式会社、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统公司、川重岐阜工程株式会社、富士通防卫与国家安全株式会社、IHI原动机株式会社、IHI主要金属株式会社、IHI喷气机服务株式会社、IHI宇航株式会社、IHI航空制造株式会社、IHI宇航工程株式会社、日本电气网络传感器株式会社、日本电气航空宇宙系统株式会社、日本海洋联合株式会社、JMU防务系统株式会社、防卫大学、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
根据公告,禁止出口经营者向上述20家实体出口两用物项,禁止境外组织和个人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上述20家实体;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将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包括斯巴鲁株式会社、富士航空航天技术株式会社、引能仕株式会社、运输机工业株式会社、伊藤忠航空株式会社、俪达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京科学大学、三菱材料株式会社、ASPP株式会社、八洲电机株式会社、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TDK株式会社、三井物产航空航天株式会社、日野汽车株式会社、东金株式会社、日新电机株式会社、三泰克托株式会社、日东电工株式会社、日油株式会社、半井试剂株式会社。
公告称,出口经营者向上述实体出口两用物项,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实体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供不将两用物项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用途的书面承诺。许可审查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商务部将对关注名单中实体的两用物项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涉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不予批准。
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配合核查义务的,可申请移出关注名单。商务部核实后,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2月2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日相关出口管制措施答记者问时表示,上述措施目的是制止日本“再军事化”和拥核企图,完全正当、合理、合法。中方依法列单的行为仅针对少数日本实体,相关措施仅针对两用物项,不影响中日正常经贸往来,诚信守法的日本实体完全无需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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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菱重工官网的信息,三菱造船成立于2018年,继承了三菱重工于1884年创立的造船业务,该公司旗下船厂为日本海上自卫队或海上保安厅建造了包括“最上”级护卫舰、“爱宕”级驱逐舰、“金刚”级驱逐舰、“朝日”级护卫舰、“秋月”级护卫舰、“高波”级护卫舰、“千代田”级潜艇救援舰、“大鲸”级常规潜艇、“苍龙”级常规潜艇、“宫古”级巡逻舰等在内的众多舰艇装备。
根据日本海洋联合官网的信息,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继承了日立造船、石川岛播磨重工等多家企业旗下船厂,今年1月该公司正式成为今治造船子公司。日本海洋联合为日本海上自卫队或海上保安厅建造了“出云”级直升机母舰、“摩耶”级驱逐舰、“高波”级护卫舰、“村雨”级护卫舰,以及大量补给舰、扫雷舰以及“敷岛”级大型巡逻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