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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资产进行新能源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研究、开发;新能源产品的研发、销售、咨询及技术 展开+
以自有资产进行新能源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研究、开发;新能源产品的研发、销售、咨询及技术服务;五金交电、钢结构产品、机电、电气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成套电气设备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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