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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资金投资新能源项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试验台设备、智能 展开+
以自有资金投资新能源项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试验台设备、智能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以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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