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 第二届金属矿山采矿设备供应商大会暨标准讨论会)权登记。
《通知》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如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在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等。《通知》强调,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通知》提出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通知》还指出,上述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同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此外,《通知》还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调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数据共享。
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在对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清理的同时,严禁新矿权进入自然保护区。随后,全国省(区)、市也纷纷出台文件,严禁新矿权进入自然保护区,已设立的矿权也要全部退出。